眾所周知,歐盟委員會在去年8月作出裁決,判定最近幾年蘋果在愛爾蘭獲得的非法稅收優(yōu)惠需向該國補繳最高達130億歐元(約合138億美元)的稅款和利息。
對此,蘋果則始終堅持歐盟委員會的上述判決違背了“享受善政”(right to good administration)的基本權利。而且,蘋果所提出的這一點僅僅是該公司針對歐盟委員會判決提出14條解釋中的一條。后者則堅持認為,都柏林在過去11年里給予蘋果的稅收優(yōu)惠涉嫌非法國家補貼。
據(jù)悉,歐洲法院在當?shù)貢r間周一公布了蘋果的這些抗辯解釋,而蘋果的稅收裁決案件則有可能成為盧森堡特別法庭審理過的最大反競爭案件之一。消息稱,蘋果在這14條抗辯解釋中總共提出了兩個主要理由質疑歐盟調查的公平性,并堅持認為布魯塞爾在解讀愛爾蘭法律和計算蘋果利潤的方法上犯了根本性錯誤。
具體來說就是,蘋果在抗辯解釋中稱歐盟委員會違反了法律確定性、不溯及既往等原則,同時未進行盡責和公正調查,因此也就違背了歐盟的《基本權利憲章》(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在另一方面,蘋果也認為歐盟委員會未拿出裁決理由侵犯了公司“享受善政”的權利,后者主要用于保障公正、公平和及時處理類似的法律事務。不過,一位常駐布魯塞爾的蘋果批評人士認為,使用“基本權利”來展開避稅辯護是“非?;钡淖鞣?。
德國綠黨歐洲議會避稅問題委員會議員斯文-杰哥德(Sven Giegold)表示:“獲得稅收補貼不涉及所謂的人權問題,即使蘋果也不能凌駕于法律之上。”
蘋果的其他一些抗辯解釋則大多與歐盟委員會誤解愛爾蘭稅法,對公司如何將利潤歸入美國總部提供“自相矛盾”的結論以及缺乏調查評估過程有關。律師稱,蘋果此番所提出的抗辯解釋涵蓋范圍非常廣,因此布魯塞爾在此案上或將面臨不同尋常的考驗。
美國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Jones Day)合伙人菲利普-沃納(Philipp Werner)認為:“歐盟委員會此番作出的稅收裁決非常新穎,因此蘋果給出的抗辯理由也同樣新穎。”
不過,歐盟競爭專員瑪格麗特-維斯塔格(Margrethe Vestager)駁斥了有關國家補貼規(guī)則充滿隨意性的說法,且歐盟委員會早在上世紀80年代起就試圖挑戰(zhàn)跨國企業(yè)稅收體系。
就蘋果而言,該公司在愛爾蘭有兩家公司,它們分別是“蘋果國際銷售公司”(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和“蘋果歐洲業(yè)務公司”(Apple Operations Europe)。這兩家分公司都有權在北美和南美之外的地區(qū)生產銷售蘋果產品,但大多數(shù)產品利潤都會被總部拿走,因此他們在當?shù)貎H需繳納極低的稅率。
對此,蘋果堅持認為產品利潤應在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地美國進行征稅。但如果利潤沒有轉回美國的話,公司依舊不需要繳稅。不過歐盟委員會并不這么看,該委員會相信愛爾蘭稅法人為地將蘋果1991-2007年期間的稅率降低至該公司歐洲利潤的1%。而愛爾蘭當?shù)卣6惵蕿?2.5%,在美國當?shù)貏t更是高達35%。因此歐盟當局認為,此舉使得蘋果在市場中處于優(yōu)勢地位,涉嫌不正當競爭的同時破壞了政府對當?shù)仄髽I(yè)的相關管理規(guī)定。
事實上,蘋果CEO蒂姆-庫克(Tim Cook)早在去年歐盟委員會的判決出爐后就表示:“這些爭議歸根結底是,人們并不是在爭論蘋果是否應該多繳稅,而是在爭論蘋果應該向誰繳稅,這是國家之間分配利潤的拉鋸戰(zhàn)。稅法的原則就是你在哪里創(chuàng)造價值就在哪里繳稅。由于我們主要是在美國研發(fā)產品,因此我們就應該向美國繳稅。”
歐盟委員會表示,自己將在法庭上為自己的稅收裁決進行辯護。蘋果則再次重申,自己在全球范圍繳納的所得稅率為26.1%,法庭預計在夏天過后就此事再次舉行聽證會。